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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ou乐投三亚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23-11-15 次浏览

  Letou乐投三亚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三亚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财务管理,防范社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销社章程、三亚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结合三亚市供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社有企业应当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每年11月底前,各社有企业应将下一年度收支预算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常务理事会审批,市社常务理事会应在次年1月底前批复社有企业的预算。

  第四条 社有企业应当在预算收入的范围内,合理规划预算支出,避免收不抵支现象。部分无收入社有企业应按照最低运行标准进行预算安排,严格控制工资、费用等支出,原则上不得安排接待费、差旅费等预算支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的,需报市供销合作社审批或以市供销合作社相关的来函或通知为准。

  第五条 社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收支管理。超出当年预算的收支应上报市社财务资产科备案,预算外收支超出当年预算的10%,应报市社常务理事会备案或审批letou

  第七条 社有企业的各项资金含租金收入、合作收入、往来款项必须及时存入单位银行账户,最迟入账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或借用相关资金。

  第八条 社有企业的现金一律由出纳接收、存储和支付,严禁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收支现金。单位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管理,避免出现坐支现金等问题。

  第九条 社有企业每年应提取社有资产收益的2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社保费用,并积极参与供销社农产品运销、农资生产、社会综合服务、为农服务等。

  第十四条 社有企业要严格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制报销单,经过经办人、验证人、单位负责人三位不同人员签字后方能报销相关费用,严禁使用白条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 社有企业除工资、社保等人员经费外,其他费用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的,需经社有企业班子集体审核,并附会议纪要进行报销,一次性支出超过5万元的需报市社财务资产科审核,一次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需报市社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十七条 社有企业要及时履行报账手续,经济事项发生后,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销,超过报销时限的事项,需进行书面说明,并经班子同意后方能进行报销。

  (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接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开支,接待标准不得高于200元/人.天。

  (二)在三亚市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根据《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市中心城区为西起海坡湾(肖旗港),东至吉阳和榆林湾,北接绕城高速公路的188平方公里区域内,该区域内的公务出行不得按照差旅费报销相关费用。市中心城区范围之外的社有企业letou,按照7.5公里半径范围划定公务出行范围,该区域内的公务出行不得按照差旅费报销相关费用。因公务需要,社有企业人员到公务出行范围外进行出差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车费、误餐补助等差旅费。因参加市社举办的培训及会议等由市社安排住宿和用餐的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和报销住宿费用。

  (三)到三亚市域范围外的公务出行,往返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依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还可按每天80元领取市内交通补贴。除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用外,所有相关差旅费用均需凭报销,收据、白条等均不能作为报销凭据。如到市域范围外出差是参加培训或会议等活动,并由举办单位安排住宿或用餐的,除往返的两天外,培训或会议期间不得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因外出邀请客商、考察等公务活动需要安排接待的,根据餐饮报销相关费用,但接待当天不得再领取伙食补贴。

  (四)公务出行飞机一律购买经济舱座位,省内高铁、动车出行的可以选择一等座,省外只能购买二等座,火车出行最好只能选择硬卧。乘坐以上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能再重复购买。

  (一)误餐补助是指日常工作中因需要加班工作,中午因工作需要超过12:30的,下午因工作需要超过6:30的,晚上因工作需要超过11:30的均可以按照每餐50元报销的标准餐费补贴。误餐补贴可直接发放至个人。如单位活动已安排就餐,则不得再领取相关误餐补贴。节假日值班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工作午餐是指在职在岗职工正常工作,每日可以享受的午餐补贴。各社有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午餐。工作午餐发放标准为工作日每人每天12元,该项补贴不得发放至个人,只能指定用餐地点,将该项费用按月直接划转给餐馆。

  (三)经市社常务理事会批准,社有企业人员可以到其他社有企业兼职。一般情况下,兼职人员在原工资渠道发放工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报酬。但根据兼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如企业办公地点相距超过7公里需要频繁往返等情况,兼职企业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标准由兼职企业自行确定,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相关补贴应报市供销社备案。

  (三)工程预算10万元以内履行报批手续后,可通过班子会议确定施工单位。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通过邀标、竞争性谈判letou、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确定;

  (三)工程合同应进行法核。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要明确最终工程费用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工程价格支付工程款项。相关工程款项应保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没有质量问题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 除福利费、误餐补助外,社有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发放职工补贴。误餐补助据实报销,不得以发放误餐补助为由变相发放补贴。

  第二十四条 社有企业每季度应向职工及社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还需单独进行说明,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有企业会计应当做好本单位季度报表,反应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并在季度终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社财务资产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禁社有企业进行工资挂账,负债经营,对现存的工资挂账社有企业要及时清理,销账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社有企业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的,第一次由市供销社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处分,如再次发现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如第三次发现,给予免职处分,三年内不得再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职务。

  第三十一条 社有企业管理人员变相发放补贴,一经核实,责令整改,并要求退回相关补贴,再次发现则给予免职处分,三年内不得再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职务。

  第三十二条 社有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度应包含预算、报销、收支等方面的内容,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社有企业制定的制度需报市供销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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